有这样的劳动法可维护自己的利益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5:09:58
合同签的是文员,劳动终止合同是2010年12月31日止,因为某种原因,公司把我调往其它岗位,在个人不愿意做的情况下,我辞职了,最终签了劳动解除终止单,这种情况下,可根据劳动法相关内容,可适当做出相对的补偿。
但是在我不情愿做这个工作岗位的情况下,自己提出辞职的。因为在报纸上了解与我类似的情况,相对,这种情况,可以获得点补偿。想具体咨询这种情况下,我还是不能得到补偿吗?

如果你在辞职书上写明“被迫辞职”,或“本人被调往其他工作岗位,本人不愿意而辞职”,则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因为单位违约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单位没有提供你作为“文员”的劳动条件,迫使你辞职,应给补偿。

如果你是辞职的,那不能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