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时劳动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2:36:35
当时劳动法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当时劳动法的规定是不超过六个月都可以的,与现在同时并存的劳动合同法有较大区别。

1995.1.1起实施的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008.1.1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004年时的劳动法和现在的劳动法是一样的,不存在分别(2008年实施的是劳动合同法,并不是劳动法):
  一,请看《中华人民共合国劳动法》的施行时间:
  1,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3,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劳动法(labour law):
  1,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
  3,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4,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当时劳动法的规定是不超过六个月都可以的,与现在同时并存的劳动合同法有较大区别。

1995.1.1起实施的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008.1.1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