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因“使用性质”变化反悔退款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2:26:53
今年我家准备买房,现购买的新住宅区是一栋二手房高层,部分是商用还有就是民住。原房主房产证上注明是“民住”使用性质,现听说这种性质的房子在办新产证时可能变成“商住办综合用楼”,我们非常担心。
现在想咨询一下有关的网友、专家,像我们这种买方,在原先不知道使用性质变化的前提下,签下合同,应该属于“重大误解”,合同是否可以撤销,我们先行支付的几十万钱可以向原房主要回吗?元房主会不会不肯退钱?
注意,民用房屋使用年限为70年,商用住宅为50年,我们要损失20年的利益。

原房主房产证上注明是“民住”使用性质,你们签订合同时,房东没有存在欺诈行为,房子在办新产证时可能变成“商住办综合用楼”,与房东无关,您无法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建议您到房管局把这个事情确认一下,您这种性质的房子是否会变成“商住办综合用楼”,答案确定之后再继续考虑以后的事情。一般来讲,房管局无权更改房子的属性。

2.如果答案是要变成“商住办综合用楼”,那么您可以和卖方协商处理这个事情,协商不成,您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法院能够判决解除合同,那么您先行支付的钱可以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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