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侵害的案件起诉时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4:25:29
我父亲2007年7月31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2007年8月12日被打而被迫终止治疗,在以后的治疗中发现有陈旧性骨折(被打之前没有),2008年6月对方以交通事故起诉,在诉讼中我们提出被打,法院没有支持要另案处理,所以我们也没有起诉,但现在我们还可以起诉吗?超过诉讼时效吗?我们有胜诉权吗?
2008年10月发现的并做了脾脏摘除,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关于身体受到伤害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民法通则136条)。但是并不一定说就到2008年8月12日止。
首先,跟起算点有关系。人身伤害,如果当时就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伤势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民通意见168条)。也就是说,按照你提供的信息,应该从之后治疗发现陈旧骨折,并被确诊跟被打行为有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要看中间是否存在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半年中,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使得你父亲无法主张侵权赔偿,那么时效中止,从不可抗力因素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如,你父亲在诉讼时效进过了6个月时,有不可抗力发生,这时候诉讼时效计算中止,消失之后继续进行剩下的6个月诉讼时效。
如果你们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过权利,那么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比如向对方请求赔偿,向法院起诉等等,这时候之前进行过的时效不再有用了,从你主张之日或者给对方必要的赔偿期限到期之日起重新计算1年的期限。
但是你上面所说的在诉讼中提出请求,法院让另行起诉的情况,不会导致中断或者中止,是无效的。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
1,你要有证据证明,陈旧性骨折是在之后的治疗中发现的,并且跟被打有关,这个可以让当时的医生开证明,诉讼时效从确诊开始计算,而不是从07年8月12日开始。
2,要有证据证明有在最后半年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让你父亲无法维权;或者证明你父亲向对方要求过、起诉过,或者对方当事人承认过,这时候是重新计算一年时间的。
3,超过时效,你父亲起诉的话,诉讼请求是不会被支持的,也就是说超过时效消灭的是在法院的胜诉权,但是并不消灭你向对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对方愿意履行是可以的。这意味着,打官司可能对你们不利。
建议:
1,在当地找个律师,他可以有办法威胁对方,使得对方在不了解时效的前提下与你们和解。即使是开庭,律师也会有技巧让对方承认,不过在出庭的情况下,对方一般也会找律师,这样对方的律师肯定会主张时效已过的。
2,自己收集证据,找对方当事人谈,寻求和解。
祝好运!

人身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