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合同出租房违约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2:46:15
我与房东于2009年6月9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目前仅5个月房东以售房为借口要收回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期内若非乙方过失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倍的合同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仍需要对不足部分承担据实赔偿责任,同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问题如下:
1、甲方是否已经构成违约?中介方声称若甲方提前通知我搬家甲方则不够成违约,但是合同中并无此条款。
2、目前房屋租赁平均价格已经明显高于合同签订时候的房屋租赁平均价格,另外中介出租房屋都会收取中介费,尚不足半年搬家势必造成我的大量成本增加,如我目前房屋月租金为1100元,合同标明的违约金为双倍月租金,即2200元,但是根据条款内容,“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仍需要对不足部分承担据实赔偿责任”,倘若我再租一间房子的月租金为1500元,2200元的违约金虽然可以弥补1500元中介费的损失,但是合同期内余下7个月的租金差价400元/月,是否可以认定为我的实际损失?我是否可以对这部分进行追偿?
另外,中介方应该在其中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他有没有责任无偿为我提供新的房源?

合同法的规定是,出租人有权买卖房屋,但是该买卖行为必须通知租房人。通知是为了告诉租房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租房人放弃优先购买,则可以卖给其他人。
其次,房屋买卖后,原租凭合同继续有效。即使你卖了房屋,租房人还 是有权利继续租住直到合同到期。在这里不存在“侵占”,这就是民法中的“买卖不要破租”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以上两条说的很清楚,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凭合同效力。
我也是受害人,以上是我找到的资讯,愿意与你分享。

1、甲方违约。
2、可以主张。
3、与中介是否有关,看你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