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产权证能否胜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6:15:23
我是2008年6月和开发商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约定的是在一年之内由开发商去负责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如果超过一年以上,业主不能取得产权证明的,将由开发商按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可是在2009年的6月,开发商要求业主必须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委托书,内容是委拖开发商去办理相关证件。
现在已经按合同约定超过了4个月,这样能不能到法院起诉,开发商会不会以其它的方式也进行起诉。 谢谢

要看委托协议上有无对房屋产权证明的获取时间做重新约定,如做重新约定则被视为房屋销售合同的补充内容,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要起诉,也要等到协议终止或解除之后。但除非是涉及严重销售欺诈、房屋重大质量问题,大型开发商顾忌商誉受损愿意做适当让步。产权办理问题起诉开发商是不理智的,即使胜诉开发商赔偿业主违约金的前提是按照原始销售价格回购房产,参考中国目前的楼市状况,原价回购明显对业主不利,说句实话,开发商巴不得回购。房产不同于一般产品,还需谨慎对待。

通常情况下,个人购买商品房,只要凭身份证直接签订购房协议并在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就可,并不需要办理公证。但既然开发商要你去办理公证,想来是遇到了特殊情况,如购房人是境外人士等等。

由于没有写明究竟是何种情况才需要你去办理公证的,就很难判定谁有违约行为。但如果开发商在2009年6月之前,没有正式通知你,需要提供公证书,那他肯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的;你完全可以向法院主张你的权利。不过,如果按规定确需你提供,而你至今未去办理,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你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

这件事其实办起来没一点难度,大家也别意气用事,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下,不是很容易就解决的?万事和为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