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2:46:33
我朋友的母亲是青海省西宁市的一名企业退休职工,今年十月因病在外地去世。其母亲原工作单位已经不存在。请问其丧葬费和抚恤金应怎么发放,发放多少,按几个月的发放标准。越详细越好。谢谢大家啦...
我朋友主要是想要份青海省西宁市当地的政策规定...最好能详细点!复制粘贴的不要了,不过还是谢谢楼下两位啦...

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颁布试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乙款的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工资6至12个月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丧葬费就是相当于两个月的工资3000--4000元。抚恤金不清楚。遗孀(家属)每月有130元的补助 1、职工去世后,经办人核实职工个人工资及相关信息,核算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2、经办人约请职工遗属、所在单位负责人,介绍费用标准核算情况,并征求相关意见。
3、经办人拟草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文件,并请去世职工遗属阅签,文件经副处长审核后处长签发(文件一式8份),文件交财务处、所在单位、去世职工遗属,同时存入去世职工个人人事档案。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事项,每年年底通过适当方式调查了解后确定下一年度的标准等。
5、其他有关事项本程序中未明确的,按人事工作相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