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的构成要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2:31:27
行政法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两要素说。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学者都持此观点,当然,在要素的具体涵义上存在较大差异。如英国的依法行政由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组成。越权无效的核心内容是:越权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既约束行政实体行为,也约束行政程序行为。自然公正则指:一方面,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无论在行政上,还是司法上,任何人不能未经审问就受处罚,行政裁判官和司法官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才能作出判决。另一方面,避免偏私,“不能自己作自己的法官。”(注: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77页。)美国的依法行政构成两要素表现为基本权利和正当程序。前者指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但这种法律必须旨在保护而不是摧残人类固有的基本权利。后者指法律的实施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 (注: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116页。)台湾学者则主张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注:参见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225~229页。)中国大陆也有学者认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有两项:(1 )行政活动必须根据法律;(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注:转引自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2.三要素说。认为依法行政由三方面的因素构成。如日本有学者提出依法行政的三项内容为:(1)法律保留。建立议院内阁制、 议会制的民主主义,通过国会对行政进行政治限制。(2)法律优先。 行政立法、行政裁量和行政手续中存在着立法权优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统治问题。(3)司法救济。通过法院对行政进行司法方面的事后救济。(注:参见〔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8页。)法国的依法行政也包含了三项内容: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动来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5~207页。)

  3.四要素说。依法行政构成的四要素说主要见诸中国学者的著述中。如有的学者归纳为:(1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