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5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2006年1月15日,我方按规定完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3:37:58
并取得签发日为2005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单据于2006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绝付款,问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理由成立呀,因为你这份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是装运日后15天内,如果没规定,也必须是在装运日后21天内,你12月10日装运的,这个最晚的交单时间是12月25日或是31日之前就要完成呀,你到了次年1月4日才交单,已经过了交单期很久了。

仔细看看L/C,一般的L/C会规定一个出运日后多少天交单的说明, 没有说明的话, 则根据UCP600要求(500要求)一般是21天内交单, 否则可能因为单据“陈旧”而招致麻烦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对装运日期使用“约或大约”,应视作规定日期前后5天的时间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因此,本例中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按上述规定,实际装运日期应是5月10日--5月20日。而卖方于5月8日装船并提交5月8日签发的提单,开证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楼主,现在是公元2009年啊,这都什么年头的事,居然到现在还没解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