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我朋友算不算贪污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8:46:36
朋友在公司管理财务的,有一项工作是关于电费发放,在2009年07年_09年间他管理公司电费发放的.但由于工作原因,在他的管理下他部门的员工和他本人将本该给张三的专项电费给了李四,但却没有及时把李四的费用报上,填补挪用的资金,目前公司清查此事.并拒绝给他报销挪用给李四的电费,由此产生的3万元的资金漏洞,公司不但让我朋友补齐挪用款项,而且起诉我朋友贪污.这算是贪污吗.

恩 因为LZ给的信息太过简略 我只能简单说下我的看法
首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 我们可以知道其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有企业的正式在编人员。也就是说 除非你朋友属于国有企业的在编人员 否则 不能构成贪污罪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且只能为直接故意。且目的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但根据LZ的描述 很难认定你朋友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 个人以为这个案子不宜以贪污罪起诉。只能以民事纠纷起诉。
另外,公司拒绝报销挪用费用的行为 个人以为不适当。首先利益的实际取得人为李四 李四因你朋友的职务行为 构成不当得利,公司首先应当要求受益人李四返还其所得非法利益 利益不能返还的 公司方能对你朋友要求赔偿。如果公司明确放弃对受益人李四追偿的话 个人以为 你朋友可以拒绝赔偿。或者由你朋友先行赔偿后 对受益人李四 代位追偿

贪污必须是国有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是挪用的,属于挪用国有财产的罪名,不按照贪污定罪

应该不按贪污论处,可能是挪用公司财产罪

职务侵占,不是贪污。你朋友这个职位还没贪污的资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