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行政法达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8:22:24
我下午看《行政法学案例教程》,写到:一个卖假化肥的,被质量技术监督局化验发现:所卖化肥低于国家标准。监督局就出具了处罚决定。我的疑问是:既然是卖假货,且货物处于流通领域,那么应该由工商局出具处罚决定,监督局不应该啊?
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你好!希望我能给你提供一点解题思路
技术监督局可以处罚。卖假化肥从工商部门角度是依法处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从技术监督局角度出发就是查处不符合技术质量标准商品,两者都成立。所以两者抖可以依职权对这同一行为进行查处。技术监督局对其先行查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一罚不再罚原则,如果对其作出了罚款处罚的,工商部门不得再对其适用罚款。当然,工商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罚款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以暂扣,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处罚。
我国的行政法数量庞大,错综复杂,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法条规定是普遍的。所以行政处罚法才会设定:过罚相当的原则,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一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而归不同行政机关管辖的,各机关可以各自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