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1:40:22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
问题:(1) 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什么?(2) 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3) 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5)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6) 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1、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兄弟俩为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于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受公安局委托的,所以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

  3、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4、不应公开,孙乙为未成年人,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可以。张某并非原告、被告。

  6、不可以。公安局撤销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未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可以,孙氏兄弟为第三人,张某为原告,公安局为被告)

(1)可以,因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另一个选择就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复议完毕后再提起诉讼.(2)兄弟俩是原告,派出所没有行政主体地位,隶属与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3)可以(4)应该公开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5)可以(6)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