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工资的争议,加班工资计算和国家规定不符,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1:45:27
大家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工作。2006年进公司的,之后发生过职务的变更,2008年的时候签署了一份3年的合同,我在这个月刚主动离职,离职的时候是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也得到批准。我现在保有2007年5月至今2009年09月的工资单。现在发现在加班工资的计算上面有点问题。想来咨询一下:

我们公司的工资单上标注标注了加班工资,加班时数,和小时工资三项这三项。

问题主要是:

首先是加班加点的小时工资上,在公司的时候和公司财会部门说过,得到的答复是要乘以一个70%的基数。我刚查过一些法规,在08年的《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中,已经明确了计算方法,根据此计算方法,我们工资单上的加班工资少于计算得数,抛去2008年之前的小时工资不算,2008年之后的小时工资仍然少于根据规定计算的得数。

其次,在工资单上的 加班工资=小时工资*加班时数,并没有乘以150%的系数,这个好像没有执行“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从2007年5月的工资单到现在的全部都是没有乘以150%。因为是现在查工资单才发现的,所以还没有问过公司是怎么计算的。

我想咨询一下,像我上面提到的情况,能否提出劳动仲裁?或者我现在可以要求公司进行什么样的赔偿呢?

谢谢。希望法律上的高人能帮帮我。

另注:这个公司是外商独资的,在中国的公司总部是在无锡,我工作的地点在上海,2008年之前属于办事处,档案什么的好像是在中智。2008年因上海市的规定,成为分公司,并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我手上保留的劳动合同没有公司的公章,在封面上印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字样,之前的那份劳动合同现在找不到了。

其实我没看见你最后的备注我就猜到,你肯定是在上海工作,因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工资总额*70%这样的情况只有上海有,而且是通过地方主管部门的认可的,所以在这块你是没有办法起诉的。
另外就是加班工资未能按照法律标准支付的问题,可以向你公司注册地的劳动部门仲裁委投诉的。即使投诉也只能追诉从你投诉之日起倒推1年内的加班费,所以你要尽快去投诉,要不然你可以追诉的工资越来越少了。
还有你说的劳动合同没有公司的公章的问题,这个问题没有可追溯的,因为公司没盖章并不代表没和你签合同啊,你签过字的合同公司那边也有一份,公司随时都可以加盖公章的。
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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