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签的责任书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5:44:09
我在原单位是做业务的,由于老板不守信,拖欠提成和奖金,最后只能辞职,离职时要求签一个责任书,其中有一条:两年内不得与公司客户发生业务往来,否则赔偿交易额的200倍。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金,我从事的行业不存在商业机密。如果不签,奖金提成都泡汤,当时只能早点跟这种老板脱离关系就签了,可是签了之后,工资还拖了3个月才结清。我想知道这样的不平等协议有效吗? 我现在想自己创业,肯定要利用我以前积累的客户资料,我现在该怎么办?

你好!你的问题涉及到行业竞争问题,法律术语叫同业竞止,是指特定地位的人或掌握原从业的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在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实施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
  新《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你和公司所签订的责任书从效力上来讲相当于合同法里规定的竞业协议,是你们之间劳动合同的从合同,公司拖欠提成奖金或违法解聘并不必然导致你们签订的竞业协议无效。但是协议中没有约定离职后的补偿金,而由于竞业限制的约定要求劳动者在离开该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等,这样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就业机会,所以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而且进行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条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且进行经济补偿要符合一定的补偿标准。所以从这点来看,你这份责任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即你所说的不平等条约。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责任书里面有提到保密条款,那么即使你所在行业不存在商业秘密,你也需要承担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因为保密义务是法律规定,保密范围应由被保密的主体依照保密法的授权来确定。需要搞明白的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因为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要求进行经济补偿。但保密义务是从消极意义上禁止相对人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不禁止相对人设立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或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如果相对人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的途径,权利人就无权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而竞业限制则全面禁止劳动者利用其在职期间获得的一切信息和技能(包括商业秘密和未作为商业秘密但对竞争对手有利的信息)的机会,这是一种积极意义上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 所以在此种竞业限制无效的情况下,你自己创业并利用以前的经验客户积累都是合法的。

1要离职了,干么要签,没有对等条件此时可以不签。
2提成与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