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党员(费)管理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9: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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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流动党员,按照流向分为流出和流入两大类。
流出的党员主要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离开企业,但组织关系仍未转出的党员;被企业派驻外地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党员。
流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已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但组织关系尚未转入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遵循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壮大党的力量、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原则,努力做到“管住、管活、管好”。
二、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
第四条 到企业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在原籍村、社区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企业党组织。企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就近、就便,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企业所在地党组织,或主管单位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等。
第五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
第六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企业党组织应按规定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离开企业的党员,应及时把组织关系转移至新的工作单位;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或代管本人人事档案的人才中心。
第八条 党员因私出国(境)1个月以上的,在出国(境)之前应办理保留党籍的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逾期1年以上未归的,一般应停止党籍。
第九条 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在接收新员工时,要注意确认其政治面貌,及时通知其中的党员按规定接转组织关系,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党组织。
企业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党员,在验证后要及时接收,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第十条 企业党组织每年应开展一次流动党员普查登记,掌握流入党员的基本情况。对发现的“隐型”党员,要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