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不签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20:24
律师,您好,本人是事业单位聘用的职工,2003年政府同单位向社会招考技术人员,前三年由政府发财政拨款工资,“三二一制方案”(即第一年开始工作发300元,第二年200元,第三年100元,)其它在工作中自收,合同三年,签至2006年此,政府不拨财政款项的工资了,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可工作至今,已存在事实劳动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超一年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试为无固定期限用工,得按理办保险,单位一直用人,不提出书面解聘与续签合同,曾多次找单位,单位说本单位是属财政拨款单位,没业务经费,出示了处理意见为“因无法拨款,无法签劳动合同”叫我们去找政府,曾多次找到政府,得不到处理结果。请问:如果我们申请劳动仲裁,单位应该如何赔偿,从哪年起赔。

单位应当支付你从2008.2.1起到2008.12.31止期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从2009.1.1起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及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妈的,,,拼了!!

端了他的饭碗,也不让他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