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失踪,还能追加担保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4:46:59
担保人是公司法人兼股东,在强制执行期间为自己的公司做连带责任担保后失踪(执行中的担保),我追加他为被执行人,但他个人名下没财产可执行,1、我能变更追加他配偶为被执行人吗?(他妻子是公司股东之一,名下有一处房子)
2、不能追加的情况下,我可以查封他配偶名下房子吗?

都不能
很简单,作为公司的担保人,其行为属于经营行为,除非能证明其配偶认可这笔债务,否则担保只能算个人行为,个人行为只能由个人承担而不能以夫妻共同债务由其配偶承担。
如果其个人失踪,则可以要求执行其公司内其股份部分的财产以及其夫妻共同财产中他个人的部分,而不能执行其配偶。

其妻作为股东之一,但并不代表其妻必须作为共同担保人。

  如果有如下情形,理论上可以,搜集其配偶的财产,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不能,这是用自己的财产为公司做的担保,与他妻子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