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7:04:06
本人是07年7月到本地一商场打工,去的时候未签订劳动合同,到08年7月时签订一份一年合同 现合同到期 商场不与我续签,09年8月我到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要求商场支付我07年7月至08年7月的为签合同补偿的双倍工资,但仲裁庭说过了一年时效,无法申请,这是对的吗?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所说有冲突吗?
请相关人士解答,万望回答清楚,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是过期了

确实过了期,仲裁庭说的时效期指07年7月-08年7月
在此期间你一直没有提出仲裁赔偿双倍工资

1、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按新法规定,最早只能从2008年2月1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

你可以要求商场支付你2008年2月到2008年7月的双倍工资。

2、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据上述规定,你申请仲裁的时效为2009年7月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时效中断是由,过期了,你可以找一下终中断情况

应该是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吧,你说的不是很清楚,到底07年7月到08年7月给工资没?另外即使是超过仲裁时效可是没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去法院起诉
“要求商场支付我07年7月至08年7月的为签合同补偿的双倍工资”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之前是没有双倍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