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劳动法的进来帮帮忙,谢谢(欢迎律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6:24:38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我们是没签到合同,但是做了一个多月了。
经理说过一个月过后~认为可以适合做这工作的话,可以考核,考核过后签合同。 只是口头的,没有书面形式跟我们说,,这样的话这条规定还有用吗?

2.这个是重点,,公司内部有规定,没经批准或试用期内请假超三天不来当作罢工不发工资。经理就是拿这点来不发我们前个月的工资。 公司有权这样做吗???我是9月5号到公司上班的,经理口头承诺每次月15号发工资,,但是10月15号经理说事忙足足拖了12天,也就是10月27号才发。我们10月23号写辞职信并交代所有事情(经理不知道)10月24号就没有去了.(没签合同)。经理应该知道我们23号辞职所以27号才发,然后借着公司条例才不给我们发工资。。
这样究竟我们还能拿到九月份工资吗?? 劳动法是说,试用期应该提前三天的辞职的,但是我们没有,那能不能按第劳动法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解除公司那个说法。 简单说就是公司先拖欠我们工资,我们才辞职马上不做的,不过没有提前三天。 是否能拿到九月份工资?

3.如果到劳动局投诉公司的话,叫公司的人证明可以没有?
我们没工牌。每天有签到,不过那本子可能经理拿走了。也没工资单,因为第一个月。

明天就和经理最后协商了,望高手指教一下。
说白,就是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发我们工资对吗?包括公司里面的规定?

另外有人说,一个月后不能和公司签立合同,可以即时辞职不用提前三天,有这个说法的吗?

我是做业务员,但是没底薪,这个可以告吗?

首先为您的遭遇表示同情,我能做的就是给你一个专业的、全面的、细心的回答
希望你能满意
1、你所说的第一情况,公司应当在用工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期限,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用工起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从下个月开始计算双倍,的确是这样,但是现在的情况,你们只能拿到多出一个月的那几天的双倍工资。如果公司这个时候签订合同,那这个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被忽略掉了
2、公司内部的规定可以作出相应的对员工的限制,但是不应该存在任何理由的扣押工资的行为。你们是可以拿到9月份工资的,即使是没有提前3天通知,公司也是没理由扣押工资的,除非你们的擅自离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3、你说的投诉,应该是指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吧,可以让人证明。不过我的建议最好是去投诉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这样走进程序,可以比较全面的争取自己的权益,而且在举证方面,你们会轻松不少,比如像你说的那个考勤的事情,在仲裁庭辩上,是由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
4、你的补充说的比较对,业务员没有底薪,可以告的,算的是你的平均月收入
希望我的答案能够帮到你,本人企业法律顾问,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HI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起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违法行为。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作报酬。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同时,因该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