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劳动法的进来看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1:56:17
我老公在一个私人培训学校做老师,但是工作时间是每天早九点到晚九点,中午可以休息一个半小时,周六也上全天班,但是长期以来,一直没有给加班费,请问,如何讨要加班费呢?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超过四十小时的时间应算为加班。
  另外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可以看出你老公的加班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期限。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不但要讨回加班费,另外你老公单位因超过了最常加班期限的法定期限,还要给与你丈夫你一的补偿。
  解决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