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知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7:03:16
1、 甲与乙是初中同学,甲初中毕业后在某厂做合同工,生活基本自理:乙仍在上高中。两人均为17岁。甲因上班需要买一辆摩托车,但买不起新车;乙恰好有其父给的一辆摩托车,准备将车卖掉卖一部电脑。甲乙两人遂瞒着乙父达成交易,甲给乙5000元,乙5000元买电脑,不让他卖摩托车。在此情况下,乙假称最后骑一次车,遂从甲处把车骑回家扣留下平,并告知甲愿退还5000元。双方发生争执,甘甲后把车骑回问:甲乙双方买卖摩托车的行为是否有效?本案应如何处理?
2、 某粮油公司(甲)出售给某单位(乙)粮油500斤、大米1050斤,货款当面收清并按数开给提货单一张。次日,乙持单据雇车前去去甲粮库取货。粮訵保管员验单付货。但误将大米1050斤计为1500斤付给乙方装车。月底盘库,发现此漏洞,遂向乙索要大米450斤,乙不认账,诉至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1、(1)甲乙双方买卖摩托车的行为是效力待定合同
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初中毕业后生活可以自理,因此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乙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此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一般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如果要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即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所谓同意,即事先允许。
(2)处理的方式便是: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粮油公司于保管员属委托代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于保管员的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保管员承担。而对于乙公司而言,属于不当得利,保管员有权利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