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8:57:56
甲烟草公司在乡镇修建烤烟收购站,建筑老板乙中标后承接烤烟收购站的修建工程;丙(未取得监理资格证,没有工作,也不属于任何监理公司,只是曾经在修建房屋中对修建质量的监督有一定经验),被甲烟草公司聘请,受委托对乙的修建进行监理。在修建过程中,丙每月按时领取了甲烟草公司的监理费。建筑老板乙,由于是外地人,对本地情况不熟,于是请丙出面帮忙找技术人员以及租大型的工程设备、工具,并付给丙20万元的感谢费。
请法律方面的同仁帮我分析一下,在此过程中,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都不构成。法律规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犯受贿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才是行贿罪。丙根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不构成行贿受贿。但丙被烟草公司聘请,所收的20万明显超过正常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丙接受甲的委托,并按月领取报酬,可认定其为甲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监督乙的施工质量,乙之所以向其行贿是出于其具在监督的权利,丙收受乙的贿赂也基于其对乙的施工质量具有表决权.
综上所述,丙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乙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丙出面帮忙找技术人员以及租大型的工程设备、工具,丙收受20万元的感谢费。应该不算受贿罪

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算

20万是乙心甘情愿给丙的,而且是感谢费,感谢费不算受贿,何况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