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2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1:54:34
大连天欣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华星”轮于2001年10月1日承载甲货主的玉米从大连港出发,目的港为美国纽约。在大连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已经履行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在中途港广州港,该轮又接载了第二家货主乙的货物,在已装载完毕,但船舶尚未开航前,由于船员修理主机,不慎引起火灾,致使甲和乙货主的货物全损。
假设该案适用中国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1、 承运人是否需对甲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 承运人是否需对乙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争议焦点:不适航与免责的关系。

1.承运人无需对甲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大连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承运人已经履行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而在中途港广州港,对于甲货主来说,是属于船舶航行之中,此时发生的火灾属于管船过失。
因此,承运人不承担甲货主的损失。

2.承运人需对乙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中途港广州港,对于乙货主来说,属于开航之前,因此承运人有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此时发生的火灾使船舶处于不适航的状态。
因此,承运人应承担乙货主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