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究竟谁说了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8:57:36
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法律问题。
我原是公司一名研发技术工程师,公司最近因经济不景气,想裁人而不愿支付补偿金,日前以我“违反<考勤制度>,连续迟到经提醒后未能改正”为借口,认定我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强行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将迟到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只是在《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为严重的”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在此之前,公司对我多次迟到并未作出任何渐进式处罚,仅只有一次提醒,提醒后又迟到了两次,公司就借口以此为名,突然把我开除了。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劳动合同》中订立的那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那一条中"情节较为严重"是否是公司单方面说了算?还是谁说了算?
感谢致答!!
请求致答,不要看都不看案例就复制大段的文字,那些现有的条文网上到处都有 大家也都知道.对本问题无意义.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首先是单位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由仲裁员或法官认定!

我是山东的劳动仲裁员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