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经济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6:28:01
我在一家工厂打工,于2000年03月进厂,一直做到现在,有9年半多了,到明年3月份就可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了。可现因工厂搬迁,和各种原因,今年年底厂方想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获取几个月的经济补偿呢? 厂方只想补偿两个月给我,可按劳动法上面说,做满一年补一个月,我做了9年半之多,应该补10个月才对,厂方怎能这么黑,只想用两个月就打发我呢?请问谁能帮我解答,我应该拿几个月的补偿金?(2008年之前,厂方与我是每一年签一次合同,但最后一次是2008年1月--2009年12月的合同)

你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你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 与其协商 申请仲裁 或向法院起诉

给你纠正个概念,是非法解除,不是什么终止。在百度上查:尊严劳动者对应辞退十二索赔项目与行动方案 她可以让你自助维权,要全要足各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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