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了 赔偿及年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9:34:37
我的合同是2008年11月18号--2009年11月18号,今天11月2号公司主管通知我我可能要做到11月底也就是11月30号就不用来上班了,但我不想做到30号,我想合同到期就走人,这样的话,公司是不是要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 一个月的工资(未提前30天通知)本人北京地区,+未休的5天年假是不是应该折成工资呢?
我是刚毕业一年的学生,对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希望各位能帮忙解答啦...以上是我从网上查的,不知道我是不是能得到这些补偿,希望有人能帮帮我...谢谢咯~
刚才公司人事找我谈了,说一分都不给我,我又没犯什么错,凭什么啊...

真正的条款如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我判断,你的情况不符合提前30日的情况。请看下面条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我认为你是符合这一条的。所以不存在提前30天之说。你完全可以在18号到期后走人。这个决定权在你。公司不用赔偿你一分钱,但是年假应折算给你。

想得不错,但老板口袋里的钱不怎么好拿。你的工资不要给老板扣去就不错了。

你的计算是对的

请打劳动保障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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