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问题纠纷 急求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15:21:47
我家老房子已拆,全家已在此居住二十年有余。房拆当日奶奶宣称该房是她的,爷爷已于几年前去世,该房子是我爸妈当年结婚时所盖,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无从查找(在此假设此证书自始没有),父母在与二老共同生活几年后分家,奶奶跟爷爷自有一个院落。根据拆迁政策,每个独立院落可分得两套回迁房。目前,回迁房正在建设当中,奶奶与其另一子宣称:我家的两套回迁房归我父,奶奶与爷爷的回迁房归其二儿子。也就是两位老人的回迁房不登记在奶奶名下,这位居无定所的老人要在两个儿子家中轮流居住。
我的问题是:奶奶宣称我家老房子是她的是否合法;奶奶与其另一子的计划是否合法。
急盼您的解答,望有法律依据,万分感谢。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解决宅基地纠纷的原则
  1、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2、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

不合法 房子只有一半属于你奶奶 另一半 应当按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