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十月一日新保险法实施后,针对保险公司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生效之前买的保险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35:34
请问十月一日新保险法实施后,针对保险公司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生效之前买的保险合同吗? 请详细回答 需要法律条文为证 并加以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出台,能明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本解释中的“保险法”即指09版保险法。也就是说十月一日新保险法实施后,针对保险公司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生效之前买的保险合同。

  不知上述解释是否清楚。

新保险法适用于10月1日以后!

新修订的《保险法》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新里程碑,也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修改增强了保险纠纷审判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对保险公司的工作起到规范作用。同时对保险公司展业、核保、核赔、条款制定乃至整个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条文的相关变化
(一)保险利益问题的变化
1.保险标的范围的变化
说到保险利益的变化,就必须先说一下有关保险标的的变化。新《保险法》对现行《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保险标的”定义进行了删除。这使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所适宜的范围更广泛,如果按照现行《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定义的话,那就将极大地限制我国保险业务的发展,我国的保险业务不可能仅仅局限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此次《保险法》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