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合销售会计分录调整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6:05:48
借:银行存款 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其他业务收入 2680
原材料 2000
税务机关检查后作如下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25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425
我想问的是①为什么要同时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②该企业的原材料是否调整,如需调整该怎样调整
根据税法的规定,题中取得的收入:空调销售收入11 700元,安装收入2 680元,安装耗用材料收费2 000元,总计16 380元,均应当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额=16 380/1.17*0.17=2 380元。查帐前已交1 700元,应当补交2 380-1 700=680元。
销售时的正确分录应当为:
借:银行存款 16 38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4 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380元
即:安装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收费及安装收入,均应当作为销售处理。同时,对于安装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应当编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 500元
贷:原材料 1 500元
假设根据这一查帐结果进行调整,你应当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他业务支出 1 500元
借:原材料 500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8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他业务收入 1 320元
对于“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贷方余额,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处理意见,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如果应当补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如果应当减少留抵税额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纳税检查调整)”科目。
3。如果部分补交部分留抵的,按上述方法,借记本科目,分别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纳税检查调整)”科目。
对于题中税务机关的调帐意见,由于与上述分析结果存在差异,无法具体判断税务检查调整的依据,也无法通过对调整增值税额的倒算(4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