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的来下,关于连带责任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6:31:07
学校内,甲方共3人并排坐于废弃教室边的阶梯上。由于堵住乙方二人通过,当乙方中一人从边上的楼梯翻越至下层后,甲方发现乙方二人,出于那个人安全下楼,并未让开道路。后乙方另一人亦没叫甲方让开,而是模仿前面一人翻楼梯时不幸头部受伤。一周后,教师要追究甲方责任。理由乙方破相要求赔偿。现甲方三人暂未与乙方家长商议。
问:
在事件中,甲方有什么责任,触犯了什么,要付多大的责任(或赔偿费)?
有什么有利条件可以最大限度对甲方有利?
以上。等答案,要准确的,谢谢~
甚至可以说是,伤人的并不是甲,而是已的主管造成的吧。但是乙方有人一口咬定提出过要让道,而且教师说其实当初说与不说并无区别,个人觉得有点不讲道理了……呵呵~

过失致人伤害,最好还是和解,和解不了,甲方也负较小责任,只要举证当时没有提出让道要求就行

你们没有触犯法律,这是乙方自己造成,你们连过失都没有,你们哪来的责任呢?出于道义,你们适当的给点就是了。

学校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该赔偿。

甲方没有责任,因为乙方摔伤和甲方挡道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