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2:06:32
基本案情:2000年2月10日,中国A公司电告美国B公司,以CIF条件向B公司出口成衣,总价为50万美元,以信用证支付货款。2月16日收到B公司同意购买的回电,但要求降价至48美元。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B公司2月20日收到此电报。A公司将货物运至大连港,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交由远洋运输公司承运。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3月15日运抵波士顿,但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
思考题:
1.该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
2.该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3.货物被烧受损,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给与赔偿?为什么?
4.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谁办理?保险费由谁承担?B公司可否向保险公司公司索赔?
5.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对货物损坏承担责任?对谁承担赔偿责任?
6.开证行可否依据货物损坏的事实及买方的要求,对信用证的受益人拒付?

1.CISG的使用标准是营业地标准,股本合同争议可以适用。
2.2月20日成立。因为CISG采到达主义,承诺到达对方是合同成立。
3.不能,因为CIF的风险转移制度规定只要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所有货物的一切损失都由买方承担,除非货物的这种损害或缺陷是因为卖方的原因引起的。本题中是因为承运人的疏忽而导致货物的灭失,与托运人无关。
4.均有卖方即中国A公司,可以,因为保险的受益人是买方。
5.承担责任,因为不属于免责的范围之内。要对买方即美国B公司。
6.不可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准村的单证交易,实际货物的交易状况不能影响信用证货款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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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适用该公约,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且中美均为该公约缔约国,题中未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符合公约适用范围。
2.2月20号成立。理由:B公司16日回函对价格条款有异议构成对要约实质性修改应为反要约,A公司19日答复为对其承诺,公约对承诺生效采取到达主义,所以20日受到电报时承诺生效,亦即合同成立。
3.不能,因为CIF项下货物风险自货交承运人时就转移给买方,即货物的一切损失都由买方承担,除非货物的这种损害或缺陷是因为卖方的原因引起的。本题中损失是因为承运人的疏忽造成的,与卖方无关。
4.CIF项下保险的办理和保险费均有卖方承担,即A公司。B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5.承运人需承担,因为船员过失引起的火灾不属于免责范围。对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不可以,信用证支付原则为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实际货物的交易状况不能影响信用证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