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道简单的法律案例分析的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1:02:03
案例一
康先生与张女士于04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房由康先生父母提供(房价100万元,剩余贷款40万元,每月支付房贷5000元).约定婚后由康先生夫妇每月向银行还贷.09年5月,双方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无子女),但对房屋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康先生认为该房属个人婚前财产(归父母);张女士认为婚后是夫妻共同承担还贷,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法院应该怎么判,判给哪方多少?

案例二
王先生与张小姐于2008年11月结婚。12月在检查身体时,王某发现张某已怀孕3个月。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王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问:法院会支持吗?为什么?

案例三
2009年1月,李小姐与某单位签订了二年劳动合同(工资4000元/月),试用期为二个月(工资3200元/月)。 二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该单位称还要继续考察李小姐,以此为由又将试用期延长了二个月。 在后二个月试用期到期时,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李小姐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况属实)。
问:按法律,李小姐最终应该能拿到多少钱?

案例四
2008年,张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国有企业,并与单位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由于张先生难以适应内部人际关系.他工作不到半年,他打算跳槽到新的单位工作.于是,他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他一边等待公司领导的答复,一边做好手中的移交工作.但是过了一个月,公司领导还是不同意他辞职,拒绝为张先生办理退工手续.
问:此时,张先生是应当照常上班,还是可以一走了之?

简单的法律案例分析如下: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中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的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花瓶买卖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请求。经人指点,赵某道理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花瓶。

  分析: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市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第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没有必要抗诉,遂驳回被害人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问题,量刑过轻,遂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改判。

  分析:在诉讼程序上是有错误的。上一级检察院受理审查申诉之后,如果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问题,只能是指令下级检察院移送案卷材料,由上级检察院向本级法院提出抗诉,而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是针对已生效裁判,而一审判决如果还在上诉期限内是属于未生效判决,不存在审判监督的问题。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案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