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5:57:44
麻烦专业人士解答:我们单位一个员工2009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他现在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了,原因是他打算12月份就离职,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觉得也没有必要签了。经与他本人协商后他还是不肯续签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让他写了一份自愿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明。请问这样的说明合法吗?如果他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还应该给他上保险吗?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请问这样的说明合法吗?
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由上述法条可知,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是终止合同,这样一份说明不能减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

2、如果他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还应该给他上保险吗?
应该。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

只要形成用工关系,就需要缴纳保险。
因为补签劳动合同涉及双倍工资问题,因此如果员工不签合同,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仅仅是因为期限问题,那么签一份到12月就到期的合同。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自愿下的情况,就当属于不禁止的行为。所以如果劳动者自己写了自愿声明应当是有效力的。
但是保险是应该的。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写这样的声明。不过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因此仍必须给他上保险。

形式上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自愿不签可以再自愿书上写明,并且最好也写明工资报酬,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见证,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该为其继续交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