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为什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里乙方书面辞职一个月之后协商未果的话还必须要再等六个月才能自动解除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6:59:34
我是事业单位非编制工作人员,马上就要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里写,如乙方提出辞职后协商未果,必须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六个月之后才能自动解约。但《劳动法》里的规定是提出书面辞职后一个月自动解除合同,请问最后起纠纷的话可以参照那哪一边?

1、事业单位非编制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但《劳动法》里的规定是提出书面辞职后一个月自动解除合同”:
(1)不是《劳动法》,应是《劳动合同法》
(2)应是:劳动者提前30日(不一定就是一个月)书面通知单位后,就算是依法辞职了。

3、“请问最后起纠纷的话可以参照那哪一边? ”: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单位与你的劳动合同中的这一条约定,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到时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想走时,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即可)后,即可走人。

4、建议:如果想要这份工作,尽可以在合同上签字,将来想辞职时,完全可以不理这一条,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后即可走,到时单位拿这合同到劳动仲裁委去告你也告不赢。

这一条规定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法里面对于辞职的规定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没有人可以违反这个规定而另外约定合同生效失效时间。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其它的规定。这是一条唯一的规定。没有存在例外情况。所以你放心的签就是,如果到时真发生这种问题的话呢那么是可以诉讼终止的。现在你还要在这里工作嘛。就不要去管他了。因为无效条款不会影响其它的合同条款效力。
当然了。事业单位嘛。都是国家的,到时候诉讼估计也不容易。唉事业单位有好处也有坏处。

肯定是参照后者喽
劳动法没有规定说协商未果
还要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吧
他这已经算是一个不合法的合同了
完全可以拒签的呀

虽然劳动法里的规定是提出书面辞职后满一个月自动解除合同.不过那是合同里没有另外附加的条件下才是如此的,很明显你公司给出的合同与劳动法不符,你可以此理由拒绝签字,当然,拒绝签字也就代表着你就会失去这份工作,可如果你在上面签字了,也就证明你已经同意了此项附加条件,你就得履行合同上的附加内容,因为双方是自愿签字的,所以合同也会受法律保护的.LZ想清楚再签字.

参照劳动法,一个月后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