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子的财产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4:04:06
有A(男)与B(女)为再婚家庭,婚前A有两个已经成年的子女C和D,B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E和F,婚后,A与B未成年子女E和F共同生活三年,A因生意失败欠账,已经外出几年,都没回来过,现在E和F成年后,E现在自己独立买了套房子,A和他的子女C和D,有权力要E房子的财产吗
主要是想问一下,A是否享有一起占有这套房子的权力,还有就是这套房子属不属于A与B的共同财产(注明:这套房是在E已经成年(25岁)的时候买的,户主是E)

A最多可能享有继承方面的权利。C和D没有。

没有

您好 你说的这种情况下, CD 不享有继承的权利
E 享有继承的权利
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的规定~
继父母 子女之间~ 只要形成抚养关系~就可以继承 相互对方的遗产!

不能说有无权利要,只能说在继承时,有继承的权利。A与E共同生活了三年,E并未成年,如果在这三年A承担过E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等,那可以认定A与E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和亲生父母之女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即A有继承权,反之,若没有抚养教育关系,A则没有继承权。
如果你是问能否直接得到E的房子,这是不可能的,A只能请求E尽点赡养的义务,这也要看实际情况来定。
C和D与E的关系参照A看,同样要考虑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但照你所说,应该并不存在,根本没有要E房子的权利。
如果房子是E成年后自己出钱买的,A不享有房子的任何权利。

为什么要,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的,A只享有继承权,你说的不是很具体

肯定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