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确立 财产分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7:52:11
姐姐今年七月因车祸身亡,留下一个女儿十六岁,孩子九岁,均在上学,孩子父亲去年去世,没有祖父母,一个伯父常年在外,且无成家、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外祖父母健在,可孩子的伯父就要争孩子的监护权,村委由于是本村的缘故就写的证明让孩子的伯父当监护人,明显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孩子的外祖父提出异议,村委就是不改错误的决定,交警队也不把姐姐的死亡赔赏金交给孩子的外祖父,这个事件如何解决,请有关专家协助赔款20万元,如何分配既合法有合理

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话是有优先监护权的,具体条款在你另一个里面有写。对于村委会的这种做法不服可去法院提起诉讼,基本外祖父母会胜诉的。
财产的继承第一顺序人是他们的父母和儿女,四人平分。儿女所继承的财产由监护人代为管理。

可以进行起诉重新认定孩子们的监护权 还有财产继承 既然法定监护人已经不在 就应以利于孩子成长生活的原则 另定 财产的继承是 孩子们各一半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该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 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戚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其中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外祖父母向法院提其诉讼应该就能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关于 赔偿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赔偿款20万应该分成四份由两个孩子和外祖父母(死亡者的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孩子继承的钱可由监护人代为保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该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 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戚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