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wto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9:58:22
案例:1995年美国与日本汽车贸易争端

1、案件的过程:
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节、304节,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美国做出上述决定的第2天,日本向WTO表明,希望与美国进行磋商,并声称美国征收高关税的决定已给日本造成了重大损失,而美国则对日本不开放汽车市场提出申诉。5月22日,日本正式提出磋商请求。
经过6月12日和28日的两轮双边磋商,美日双方最终达成了框架协议。协议规定,美国撤回对日进口汽车征收高关税的规定。而日本政府则保证,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日本汽车销售商自由销售国外汽车;扩大日本购买国外汽车零部件的机会;在维持环境保护标准的条件下,放松管制以改善国外汽车零部件在日本汽车售后市场的准入。在此基础上,两国决定将每年就此举行磋商。

我要这件案例的详细发展,详细评述。。。最好两三千字。。。跪求。。

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日本车占有美国市场1/4的份额,而美国车仅占有日本市场1.5%的份额。在双方的汽车零部件贸易中,美国则有128亿美元的逆差。1993年7月,日本虽然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开放问题,但实际上却拒绝与美国进入谈判程序。因此美国采用这样的措施,要求日本向世界汽车商开放市场,而且要求日本市场应该具有相应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这涉及世界贸易中的一个原则问题:美国依据“301条款”进行报复的单边性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多边性是否相容?简言之,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是否有权单方面作出制裁决定并实施制裁措施?

  出于对美国单边报复制度的不满,1998年11月25日,欧盟根据WTO规定起诉了美国,认为“301条款”与WTO的相应规定不符,造成了欧盟利益丧失或受损,也损害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裁决

  专家组最终裁决,美国不可以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单方面确定制裁措施,但“301条款”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这一裁决,使得美国事实上仍然可以运用“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和威胁,尤其是对世贸组织的非成员国进行单方的制裁。

  ■点评

  中国入世后,虽然我们将来面对的贸易争端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框架下获得相应的解决,但也要注意诸如美国实施“301条款”这样的单边制裁行为对我们的危害。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据理力争,联合其他受到损害者共同提出申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的多边机制维护中国的利益。

这个问题太大太宽了,时期不一样,看法也不一样。
有人说加入wto是中国有个更大的市场,好事!
也有人说加入wto将国内的市场交给了外国,特别是国内的企业公司还是如此脆弱的时候,让外国资本控制了国计民生,天大的坏事。
至于到底怎么看得看你站的立场了,这种事实在难说,不过我的看法是利大于弊的。这个谈判的本质就是利益的博弈,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