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宽限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2:31:21
意外伤害保险宽限期问题
2008/11/1购买保险2009/11/10到期,但未续保,保险合同上注明“投保人未按期交付续保保险费的,自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3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须扣除欠交的保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届满时终止。”该保险为“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有效期一年,请问此保险宽限期写在合同上的条款有吗?现在保险公司赖帐,说已经过期,不承认宽限期该如何处理。

首先,保险合同注明的内容为特别约定,效率大于保险条款,是一种补充,不必要管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上是否有此条。按照您所说的,该保险合同在2009年12月10日仍有效,如果在2008年11月11日至2009年12月10日之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会从赔款中直接扣除欠交的保费,即2009年11月11日至出险日(该出险时间应该在宽限期内)的短期保费。(这里要注意了,保险合同约定是说须扣除欠交的保费,而非说补交欠交的保费!!!)
其次,“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届满时终止。”指的是如果投保人截至2009年12月10日为止,仍未缴纳续保费,合同自宽限期间届满时终止,即原来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于2009年12月10日才终止的!也就是说发生在宽限期内的保险事故时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是要赔偿的,欠交的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在赔款中扣除。
3.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没有仔细推敲特别约定,你可以去公司直接叼他们不专业,没水平!至于是否选择续保,您自己决定,不过按照他们的保险合同约定,不管您最后是否选择续保,保险公司必须赔!除非赔偿金额小于需扣除的保费,对于意外伤害保险来说,似乎不太可能!
最后,由于你没有把具体的保单情况、损失大小、免赔情况在此告知,不排除有另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