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作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3:02:34
1981年夏,著名雕塑家叶某受A单位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A单位为修建群雕,成立了群雕制作工程办公室,刘某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群雕》制作过程中,叶某先后完成了《群雕》的初稿,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想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接着,叶某与刘某一起按搞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即定稿。叶某在此阶段经常到现场指导和参与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刘某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某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予以采纳。
1984年,A单位选送以叶某个人署名的《歌乐山烈士群雕》参加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并获纪念铜奖。
刘某认为《群雕》是共同创作的,叶某单独署名侵犯其著作权,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1 《群雕》是叶某与刘某的合作作品吗?为什么?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

请好好回答 谢谢

根据您的陈述,简单回答下:

【1】难以说是合作作品。1)单位委托叶某创作,版权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版权归受托方所有;2)叶某独立完成初稿、二稿;3)刘某作为单位人员参与创作协调;4)刘某仅在定稿制模过程中提出某些合理建议,叶某接受,刘某的意见应作为单位的意见,且其部分修改意见不构成创作之实质;5)刘某的建议应视为交流,不应视为创作;

【2】合作作品的行为问题,涉及问题比较多:
1)不可分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应协商决定,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表,另一方可以独自行使,但应给予报酬;
2)可分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应遵循可分部分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以不损害合作作品权利行使为前提,其他遵循协商原则行使。

以上回答,有何不清,随时联系。

帮你作业 老师不让 还是经自己大脑 印象深喽
1应属合作 署名
2侵权 诉讼维权

如果你有法律书的话 就勤快一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