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难解问题 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6:29:48
村民林、黄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探视亲友,不准与外界通话或者电话联系。十天后,林、黄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学习结业回家 。
请问:(1)林、黄如果不服乡政府办“学习班”的行为。对其权益所受损害可否请求行政赔偿? 为什么?
(2)林、黄请求行政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如果被拒绝,还有何途径?
(3)林、黄依法可以取得哪些赔偿?

对于乡政府的强制性摊派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县以上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对于县以上的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还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项监督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到国务院部门都是有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其他权利机关、政党、社团组织、企事业机构都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乡政府做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不具有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复议机构一般设在复议机关的法制部门里,如县的法制局,或者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从事复议工作。复议机构是内部机构,它的意见必须经过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后,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做出才是有效的。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费用是在本级财政列支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人身权,或者侵犯财产权(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的行为,可以要求赔偿。你要弄清楚行政机关侵害了你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如果单纯是参加学习班,或者所谓的不准探亲,回家,打电话。这又不是拘留,怎么会这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