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劳动合同定性的问题(急) 近日要开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0:55:59
我的爷爷(以前是农民)去年63周岁,去一个企业单位做门卫工作。但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给签订劳动合同。。。今年用人单位突然辞退了我爷爷。。并且还拖欠他3个月的工资未付。。。我爷爷现在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已受理。但我咨询别人,别人都说我爷爷这情况不能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为他属于60周岁以上的人。什么请求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支付赔偿金都不行。。。只能按一般的民事合同案件处理,属于劳务合同。。
我想请问: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为什么年满60周岁的人从事劳动就属于劳务合同而不属于劳动合同而不能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呢?
请问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哪里?

你的爷爷属于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在劳动方法纠纷调整范围之内,不过你们可以通过民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具体民事纠纷的条例我就不是很清楚了。
希望你的问题能早日得到解决

广东胡律师: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 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四、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