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9:56:13
一审判了支付经济补偿,二审40多天了还没立案,
请指点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
你好:
你说一年前的事情,这中间你提起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吗?如果没有的话,你时效超过了,不受法律保护。
仲裁裁决是什么结果?支持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40、41条规定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法条是劳动合同法47、87条。
违法解约,在诉讼期间的工资是应当继续支付的,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你的诉讼请求来定,如果支付了经济赔偿金,就已经终止,如果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支持的,那么你们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违法解约期间诉讼期间的工资需要支付,上海市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23条规定,你们当地是否有类似规定可以查询。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