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帮我分析一下,最好懂法律的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0:21:59
事情是这样的:我老婆在超市上班(营业员),每天8小时。但是在我老婆下班时间超市要求开会,全体员工站着开的;而且一开就是半个小时到40分钟。结果我老婆晕倒了,倒医院检查血压正常,不贫血(一切正常)医生分析可能是劳累过度引起的。我想问的是超市利用职工下班时间开会存不存在责任?

您爱人没有出现身体问题也就作罢了,因为咱们还要打工。加入和他们理论,是完全应该的,于理于法都是应该的。剥夺员工休息时间要给予相应补偿,如果您爱人出现由于劳累过度而导致的突发疾病,那么单位有一定责任,必须给予妥善解决。这是符合劳动法的,也是公民的正当权利。
我看这样。我们是精神心理科,主要解决的是您心理与情绪情感问题。既然您爱人没有大碍就是万幸。建议您可以找他们领导反映一下您爱人的身体情况,是否能给予照顾?因为咱们还要继续工作。如果实在忍受不了,就给您爱人换一个工作。主要我们心里要平衡。您说呢?

当然有责任,如果确系因开会时间过长导致疲劳致身体出现异常的,可要求超市进行赔偿。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8条:“用人单位应该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周”。
这两个法条表明,8小时工作制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每周应该有休息日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对于超过8小时以外的加班时间,公司是应该以时为单位计算支付加班报酬的。
由于未确诊疾病,因此不能算作工伤或是视同工伤,只能要求支付合理的加班报酬。
话又说回来,反正也没怎么,一般此种情况下你处于弱势方,就算真的要到了个说法,他第2天直接把你辞了,你说谁吃亏?自己忍忍吧。

超市利用职工下班时间开会不超过1小时,是不违法的.但造成员工晕倒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