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问题,希望得到相关人士的肯定答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0:06:57
本人07年07月11号进了家港资厂,入厂先后签约俩次,第一次是签6个月,第二次是一年,我合同签到09年01月30号到期,假如公司不跟我签约的话,我应该怎样保权自己应得到的赔偿?就是厂方应该怎么支付我的赔偿金了?

你这个问题问的?

07年的暂且不说~因为新劳动法出台后是从08.1.1开始受保护的

也就是说现在是09.11.26日啦 你的合同你说到2009.1.30号到期,那不是
早就过期了吗?可一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吗?

按照你这个说法你的合同第一次的应该是07年7月11日开始签到了07.12.31的
第二次应该是2008.1.1~2009.1.30 是这个意思吗?

如果09.1.30日后你们公司没有和你续签合同,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话
你可以去劳动局告他~劳动局仲裁去高你们公司。找个代理的帮你写。

这样算起2月份开始到2009.11月份是10个月~
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你的这个部分的双倍工资。

我在线 你HI我吧~~~我是管人事的。

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