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土地出让的纳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7:35:27
政府以出让方式,使房地产企业获得一块原属一国有企业的地块,房地产缴纳了1000万土地出让金,政府与房地产的出让协议约定,房地产企业应另付该国有企业5000万的款项,该企业受到前后,以财政收据入账。
问题1、该5000万款项的具体名称应该是什么?
2、该国有企业用收据入账是否正确?
3、该国有企业是否对5000万款项发生纳税义务?

俺来回答:
1、该款项的名称为:拆迁补偿费。
2、应该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入账。
3、有纳税义务,去国企所属地税,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金以及附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 税率5%
附税 城建7%,教育3%,防洪1%
总的税金为5000W的5.55%为277.5W。
国有企业依据发票确认拆迁补偿费的总额,减除上缴的税金,将净数先入 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地款(拆迁安置费)
然后,核减该地块上的固定资产(房屋、机器设备),进行清理;分流职工支付的安置补偿;最后,看看是否还购置新的资产(土地,房屋)用于重新生产经营。
上述这些,可以从地款(拆迁安置费)中核销。
最后再看看是否有结余,有结余是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哟。一般都是没有的。

如果此笔款项从财政收到,那么性质变为财政补贴,即企业搬迁或处置资产收入名称应为企业搬迁补助
只要是财政收据,可以据此入账。
财政补贴属于营业外收入,应当纳所得税

具体的可以参考国税函(2009)118号的内容,确定一下是不是属于政策性搬迁或处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