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1:34:22
我公司由于逾期未付材料款,签订了一份付款协议,
该协议约定1.付款方式为,此笔货款到期日若我方不能按期归还,每超期一个月,每吨(钢材)加价200元,直到乙方付清为止。
2.违约责任为:若我方不能再到期第一日内按时归还全部钢材款,对方将按本金总额,每日加收0.5%的违约滞纳金。

我想请问各位法律高手:
1,付款方式提到逾期付款每超一个,每吨加价200元,后面违约责任又约定逾期付款每日0.5%的违约金,约定了两个违约金,这两个违约金能否同时叠加?
2. 第二关于每日加收0.5%的违约金,我公司共欠1000w左右,半年过去现在算下来违约金要支付600W左右,法院能否支持这么多?还能否有回旋的余地?

请各位法律高手帮帮想想办法

广东胡律师:

1、可以叠加但不能超过总金额的20%;

2、超过了20%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严格的说,第一个约定应当是对合同价款的变更,不应算违约责任,所以这两个规定可以叠加

但是你们可以以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法院适当减少

附:2009年5月份开始实施的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不能超过标的额价值的20%,过高的部分可以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