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法的案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2:41:08
张某在某橡胶厂工作了14年,跟厂签订的是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份,因腰腿病,需住院治疗。单位领
导表示最多可以给6个月的治疗期,6个月出院后他要求上班。
单位给他安排了劳动强度低一些的工作。1个月后,厂里见到
他并没有根治病情,不能胜任新的岗位,而且需要继续治疗,
单位担心以后还要负担更多的医疗费用,就集体协商后书面通
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请仲裁。请分析此案。

张某在该单位有14年的工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张某的医疗期应当是12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法定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其治疗6个月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所以张某可以依法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至12个月法定医疗期结束,再视其是否能够胜任工作由单位决定是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按照张某的工龄,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