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问题1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9:39:35
某派出所民警陈某 (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李某走失,于凌晨3时许误入陈宅,将睡在外屋陈某的女儿惊醒。陈女大叫“谁?快来人哪!”陈某闻讯执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李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被反弹后击中李某。虽经陈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问:试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并请说明理由。

告诉你 这属于意外事件 理由你自己说吧

首先,陈某在非工作时间持枪是不对的。
其次,一般不会有人能够预料到向地下开枪子弹会反弹伤人,因为子弹的冲力很大。而且在自家中,向屋顶开枪会损坏屋顶装饰物,说不定还会掉下来什么东西伤人。所以,陈某子弹反弹伤人属于意外事件。

构成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 主观方面 他有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他作为一个民警应该知道 抢往地上打会反弹。一般警方打枪是往上面打从没见过往地下打的 客体是李某的生命权 主体有刑事责任能力 客观方面陈某事实了开枪的行为并出现了李某死亡的危害结果 所以是 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