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伤,一起的工友有连带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8:14:12
我父亲是个民工,今年3月份抬板从四楼摔下。送医院后,承包方承诺包所有医药费,但当父亲度过病危期后,承包方便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付医药费。其中一条就是一起抬板的几个工友有连带责任,不应该只他们一方出钱。但那几个工友都是我们一个村的,有钱的话也不会去做民工了。承包方的这个理由成立吗?
当时他们一起的连我父亲在内共8个人。父亲和其中3个人抬一块板,另4个人在楼下抬另一块还没上来。父亲踩空掉下时,挨他近的工友还拉了他一把,试图拉他上来,没成功。[承包方把他们8个都算在内了]
这样和那个因工友至伤的很不一样,这样他们还有连带责任吗? .......(说详细一点,最好有法律依据的)。 还有一点,他们都是没有签合同的。

以下是我之前给一个网友的回答,情况与你父亲类似,你可以参照:
问题:一个厂房承包给包工头 房屋撤瓦 在往下放瓦的时候 一个职工手受伤了
受伤职工的医药费应该是谁承担?
1 上面放瓦的职工
2 厂房老板
3 承包商
这3个应该谁拿医药费 还是都要承担责任啊

我的回答---你提的问题虽字数不多,但中间的法律关系其实相当复杂,牵涉的法律也较多,横跨民法、劳动法两大法律部门。
分两种情形:
一、如果承包商有用人权,(是否有用人权取决于承包商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主体资格)则受伤职工与承包商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受伤职工属于工伤。应由承包商承担工伤保险赔偿。那么受伤者可否对放瓦的职工进行索赔呢?不能,因为:A)放瓦的职工同属公司员工,B)他是在工作中致人受伤。所以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包商)承担。同样是由于A、B两个原因,他也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第三人”。那么是不是说放瓦的职工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呢?也不是,如果他有“重大”过失,就要对承包商因支付伤者的工作待遇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承包商不解除跟他的劳动关系的,由承包商从他的工资里扣除他应付的赔偿,每月扣除金额不得高出工资总额的20%;承包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可以向该职工一次性索赔。承包商向放瓦的职工索赔时,只要放瓦的职工不是故意,就不得全额索赔,而只能部分索赔,具体金额由法院视情形而定。(涉及法律《工资暂行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
二、如果承包商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那么它与受伤职工及放瓦的职工都是雇佣关系。这时,受伤的职工应向雇主承包商索赔,厂房老板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于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有规定,承包方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员受伤由发包方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商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肯定就更没有建筑资质,我国法律不授予个人或团伙建筑资质。至于放瓦的员工是否应向伤者承担责任呢?法学界意见不一。可以告他,也可以不告他。不过这仅仅是程序法上选择诉讼当事人的分歧,从实体法上讲,最后的结果是相同的,那就是如果他有故意或重大过错,则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则不承担责任。即使他有故意或重大过错,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