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谁都不管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8:39:28
请求各位懂法律人士: 我有个朋友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当时伤很重。半年后再三和企业申请,才被市劳动局认定了工伤。!现有一个大难题请教各位: 当时驾驶员没有买保险身边也没有线,(以后经了解确实家里付不起医疗费)伤者只有和亲朋好友借款拿钱先后拿出2万多元后,因伤口感染继续发展成骨髓炎。自己也掏不起了,就和医院协商说,巳报了工伤是否给予先行治疗。等治愈后再一起付款。谁知为治骨炎医疗费前后用了30几万现在巳治愈了。医院要拿到钱才能开发票。而工伤保险机构要有发票(还要审核范围内的药)才能报销。企业也不肯垫付,怕如垫付出去一但劳动局不报销部分(指工伤认定前和医保不报部分)企业也就拿不回来这部分钱。现我朋友该怎么办?她还有2万多元在医院里。

1,工伤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天由单位办理工伤认定。逾期单位不办理的,本人或者家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2,因单位未及时办理工伤认定造成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责。因此产生纠纷,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3,相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很简单。只是垫付医疗费的问题。找律师去跟企业协商,让他们先垫付,因为“大部分”医疗费是由社保局最终报销的!(之所以说“大部分”,是因为申请工伤认定之日前那段时间的医疗费社保局是不会报销的,单位没有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则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前那段时间的医疗费社保局不予报销)

另外,关于交通事故部分,驾驶员没钱,可以找车主啊!如果驾驶员是某个单位的司机,而他执行的又是职务行为,那就可能找他的单位。还有,你说驾驶员没买保